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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杰:矿难救援费用当由谁来“埋单”?
昨晚,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恒太煤矿“8·23”透水事故救援取得进展,经过约100小时的不懈救援,救援人员在井下搜救中发现4名被困矿工,其中已有3人安全升井,被送往医院,一人遇难。(8月28日《京华时报》)
黑龙江省勃利县恒太煤矿“8.23”透水事故发生后,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展开救援。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仅参与救援人员就超过400人,在动用救援设备上,要铺设排水管线、起用大功率水泵,还有其他机械,这每天的花销是可以想象很大的。其实,对于每一次矿难事故救援,政府的投入都是相当巨大的。
在重大安全事故面前,政府应当出面参与救援,这是职能所在。而救援后,往往听到的是整改、关闭、安全大检查等话语,而救援产生的费用该有谁来承担,似乎一直无人提起。无人提出,只因一切费用被政府埋单,各部门分摊消化掉了。笔者认为,救援产生的一切费用,理应由故责任人全力承担。原因有三:
首先,矿难事故不同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往往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就恒太煤矿“8.23”透水事故来说,官方初步调查表明,导致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煤矿在非法开采过程中打通了周边废弃矿井,导致老窑积水涌入引发透水事故。正是因为非法开采,才造成工程情况与图纸不符,增加了救援的难度和成本。如果没有他们的非法作业,矿难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其次,煤矿经营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而效益的受益者是煤矿老板。开采煤矿是利用国家资源鼓自己腰包,对于国家来说无非是征收部分税收,对群众多增加几个就业岗位,征收税收是法律富裕的义务,解决就业是煤矿发展的需要,也是创造经济价值的必要前提。总体来说,煤矿经营大多对国家和人民没有实质的贡献。
同时,政府对救援费用“埋单”,降低了事故责任人的违法成本。如果将矿难事故救援产生的费用全都追加到责任人头上,势必会加大责任人的经济赔偿数额,增加经济负担,这就好比给煤矿老板敲响警钟,让他们不敢轻易人为造成安全事故,从而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而政府将救援费用征收后,可以用于建立矿难事故救援专项基金或者上缴财政,用于今后为矿难事故救援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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