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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将施行

煤矿(井)为班组安全建设责任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充分发挥煤矿班组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提高煤矿现场管理水平,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并印发了《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班组安全建设制度、落实班组安全建设规定。各地工会要组织协调、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煤矿(井)是班组安全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围绕班组安全建设建立各项制度,落实建设资金和各项保障措施,保证职工福利补贴,完善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机制。区队(车间)是班组安全建设的直接管理层,负责班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

    《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企业、矿井、区队到班组的班组安全建设体系,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的重要环节,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制定班组建设总体规划、目标和保障措施。

    《规定》主要从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的组织建设、班组长管理、现场安全管理、班组安全培训、班组安全文化建设、表彰奖励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