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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下月施行:用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总额的40%

    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以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规定明确指出,煤矿从业人员基本条件为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等。规定同时明确了煤矿管理人员准入条件。

    根据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考核发证部门发现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依法予以关闭。